增值税征收率降了,个体工商户如何享优惠?
 2020年03月09日 19175  税务报到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现有增值税的纳税人里占的比重非常大,在80%以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这一优惠呢?纳税人最近关注的三个问题快来学习吧!

  1.我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从事医疗防护用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目前销售情况预计,我20203月份销售额可能达到15万元,全部是医疗防护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请问我3月份销售额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您属于湖北省内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31日至531日之间,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我是江苏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1月份销售货物20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预计3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一季度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一季度销售额合计75万元,但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2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您一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我是辽宁省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0203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后,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于您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您3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3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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